【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托运货物受损应按什么标准进行赔偿……
【案例】
2009年5月,潘某委托某运输公司托运20部笔记本电脑至江苏某公司。托运时经运输公司查验并按照其要求的包装方式对电脑进行包装。托运货物到达江苏以后,收货人验收时发现一部笔记本电脑损坏。潘某找到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负责人说按照行规最高赔偿标准是运费的十倍。那么,托运货物受损应该如何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承运人即某运输公司不能证明电脑的损坏是由潘某或者收货人造成的,则根据《铁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按照十倍于运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