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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_黄埔区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办法的通知.

                类别:黄埔区政策及指南 2018-04-30

                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鼓励引进 重点产业项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重点企业进驻◣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

                理和下辖园区、黄埔区(以下简∮称本区),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提 高经济发展ζ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自ω 公布之日起在本 区内新设立或迁入,工商注册地在本区╳,且在本区办理国税和地 税注』册登记,纳入本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以 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承诺自获得奖励起 10 年 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 注册资本。

                第二章 项目落户奖
                第四条 鼓励引进具有国际或国内影响力的企业,对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 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世界 500 强企业投资的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 1000 万美元以上 2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 资企业,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 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 2000 万美元以上 1 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 企业,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卐日起三年内实际 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 1 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 万元奖励。

                (二)对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 500 强或中国民营500 强企业投资的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内资企∴业,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 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 1 亿元以上 10 亿元以下 的内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 内实缴注册资本金 10 亿元以上的内资企业,一次性给予 800 万元 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 500 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 (《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 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 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 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

                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 500 强排行榜的 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在本区设立的企业,在本办法 有效期○内增资,以外资企业实际到位的外资注册资本金净增资量 或内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金为基数,参照本办法第四条奖励 条款【对应的奖励金减半给予奖励。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从区外迁入的企业,以企业迁入后在本 区实际到位的外资注册资本金净增量或内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 本金为基数,参照本办法第四条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领落户奖励,必须在符合条 件■的当年或次年的 9 月 30 日前,向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 策兑现”窗口或ㄨ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逾期 不予受理。奖励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

                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外资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及统计部门确认意见;内资企 业提供验资报告;批准证书(外资)、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经营场地证明;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定义的投资方上一年度进入世↑界 500 强企业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 500 强或 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排行榜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八条 本区设立经营贡献奖,根据企业对本区的贡献程々度,

                按企业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贡献特别重大的企业另 行予以重奖。

                第九条 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含量高、成长潜力 大的重大项目,并给予重奖。鼓励企业进驻中新广州知识城,并 优先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申□请经营贡献奖的,应当在核实经营贡献并达 到规定条件的次年 9 月 30 日前向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 兑现”窗口或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逾期不 予受理。奖励金一次性拨ㄨ付给企业。

                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

                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外资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及统计部门确认意见;内资企 业提供验资报告;批准证书(外资)、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 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的经营贡献情况、纳税证明、年 度纳税清缴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经营场地证明或土地成交确认书。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

                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黄 埔区⌒ 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广州开发区投资促 进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企业注册区域分工负责 资金的审核发放。广州开发区财政局、黄埔区财政局按职责对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奖励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奖励金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划拨到企业基本账 户。企业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 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 他用。

                企业违反相关承诺(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区、改变 在本区纳税义务、擅自抽逃出资或减少注册资本)或弄虚作假骗 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即通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 批局,将其纳入企业异常名录和本区企业失信名单,永◣久取消其 申请本区奖励资助的资格。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黄埔区科技 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有权追回已◥发放奖励金。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符合《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

                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 号)第二条规定的金 融业机构,按照该办法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不适用本办法第二 章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如企业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同时又符合本区其 它政策中对应本办法奖励的条款,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资 金奖励。

                第十四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 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 本数。奖励金额精确到十万位。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 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ξ订。 原《广州开发区、萝岗区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试行办法》

                (穗开管办〔2014〕32 号)、《中新广州知识城扶▂持重点产业项目 发展暂行办法》(穗知管办〔2014〕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