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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细则

                类别:黄埔☆区政策及指南 2018-04-30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开发区(下称“本区”,指广州开发区及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人才“558”发展纲要》(穗开〔2016〕2号)、《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穗开组通〔2016〕3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组织人事局(区科技和人才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工作,承担创新创业启动资助、成长奖励、市场拓展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区科技和人才领导小组科︻技项目办公室)承担区创业和创@ 新领军人才项目评审认定、创新创业项目资助、创业载体租√金补贴、项目贷款』贴息等申请的受理、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负责对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中期管理和年度考核。项目的评审认定、中期管理、年度考核、项目验收等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一、创业、创新启动资助
                  第三条 获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企业可获得一次㊣ 性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或创新启动资助。
                  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获评后,向区组织人事局提交《创新创业启动资助申请表》,区组织人事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二、创业投资支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支●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三、创业项目资助、成︻果转化资助
                  第五条 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企业可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项目资助或成果转化资助。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或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但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得创业投资的50%;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成果转化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但不得超过创新领军人才所在企业投入的50%。
                  资助ξ经费按照认定评审时确定的项目▲资助额度,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5年内拨付。项目管理分两期,项Ψ 目启动且相应自筹资金到位后,签订第一期合同书后拨付30%资助经费;一期验收通过,签订第二期合同书后再拨付30%资助经费;二期验收通〗过,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拨付剩余40%资助经费。
                  第六条 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认定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签订《创新项目々资助/成果转化资助合同书》,明确项目成果及技术、经济验收指标等内容↓,且与项目申报内容基本一致。企业自筹资金与每期拨付的项目资助资金比例应Ψ不低于1:1。
                  第七条 创新项目资助/成果转化资助分三期拨付:
                  (一)第一期:在本区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生产场地,有专职员工3人以上,项目启动且相应自筹经费到位后,首期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30%,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两年。除创新药↘物领域项目外①,申请第一期◥立项的合同书要求项目执行期结束时企业产品或服务已进入市场;创新药物领域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需已获得临床试验批件(以获得批文为准)。
                  (二)第二期:项目第一期通过验收,签订第二期合同书,要求项目执行期内经济指标、技术指标都达到预期目标,相应自筹经费到位后,再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30%。
                  (三)第三期:项目完成,通过结题验收,拨付剩余40%经费。对于创新◥药物领域以外的项目,在项目实施5年内(即结题验收时),创业领军人才项目预期经济效益指标至少达到累计新增销售额3000万元、新增净利润1000万元、新增上↑缴税额500万三项指标中的一︼个;创新领军人才项目预期经济效益指标至少达到累计新增销售额3000万元。创新药物领域项目实施5年(即结题验收时),至少进入三期临床。
                  凡是获得我区创业项目资助、成果转化资助的项目都应在本区内产业化或实施技术转让,否则在半年内退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资金。申报单位在签订合同书时需同时ζ提交在本区产业化或实施技术转让的承诺书。
                  四、创业载体租金补⌒贴
                  第八条  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创业载体场地租金(不含物业、水电等费用)补贴,期限为3年。享受租金补贴的场地不得转租。补贴标准参照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区财政投资建设孵化∑ 器或加速器的租金标准。
                  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按年度集中受理上年度创业载体租金补贴申请,受理时间∑统一通知。申ζ 请材料如下:
                  (一)创业载体租金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补贴期的场地租赁合同;
                  (三)租金发票等材⊙料。
                  五、融资╳贷款支持
                  第九条 融资贷款↑支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六、项目贷款贴息
                  第十条 按照实际发生的贷款贴息给予创业领军人ζ才企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为3年。补贴的3年期限应为①获批之后5年内的连续期间。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补贴※总额最高300万元。
                  贴息金额计ㄨ算标准:贷款实际金额×利率÷365×实际天数,实际天数从资金实际到账下一日计算。
                  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集中统一受理3年期贷款贴息申请,一次性拨付。申请材料如下:
                  (一)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有效的工商、税务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含公证书)及借∏款借据。
                  (四)企业收到银行贷款Ψ时、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金与利息时银行提供的相关凭证。
                  (五)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账户明细对账单。
                  七、成长奖励
                  第十一条 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企业符合《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可获得一次性200万元的成长奖励。其中,计算创业领↘军人才入选5年内累计主营业务收入应扣减企业成立以来到入选创业领军人才之前的主营业务收入之和;如为区外变更注册地迁入本区的企业成立时间视同为企业注册地变更到区内之时。
                  区组织人事局按年度集中受【理成长奖励申请,受理时间统一通知。申请材料如下:
                  (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成△长奖励申请表;
                  (二)投资协议、合作协议、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由第三方审计的各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市场拓展资助
                  第十二条 给予每年10万元的市场拓展资助,支持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的专业㊣ 展览或自主举办论坛、年会等产品推介活动,资助期限为3年。
                  区组织人事局按年度集中受理上年度市场拓展资助申请,受理时间统一通知。申请材料如下:
                  (一)市场拓展■资助申请表;
                  (二)参加国际国内专业展览或↑自主举办论坛、年会等产品推介活动的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延期
                  项目【无法如期进行结题验收的,应于项目期满三个月前,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项目执行期内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ω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每期任务期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应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可在1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于半年内完成整改后,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再次结题验收仍不通过或6个月内未再次提交结题验收申请的,视为结题验收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资□ 助计划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变更
                  项目资助资金总额不可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单项预算明卐细的调整幅度超过30%(不含30%)的, 由申ω报单位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备案,30%以内可自行◆调整。
                  第十六条 人员变更和股权变更
                  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不得变更。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发生变更的,终止项目后续资金扶持。
                  创业领军人才在所创办公司的股权比例在项目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变更的,创业领军人才※本人所占股份最低不得少于5%。
                  第十七条 项目内容调整
                  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出具△审批意见。项目内容调整后,预期技术指标可相应调整⌒,除此之外的其余各项预期目标及成果原则上不得⊙减少数量或降低质量。
                  第十八条 项目预卐期目标调整
                  项目预期目标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个别指标的,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后,论证结果显示调整理由充份且调整①后与原目标差距较小的,项目继续执行∑ ;论证结果显示调整理由不充分或调整后与原目标差距较大且预期内无法实现原目标的,应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变更
                  申报单位原则上ω 不得变更。确因市场需▓要成立项目公司承接项目等原因变更申★报单位的,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出具审批意见。申报单位变更后,项目各项任务目标不变。
                  第二十条 其他重大事项变▼更
                  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上述变更事项之外的变更事项或重大事项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评
                  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评审机构对已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企业就其上一年度的技术研发情况、产业︾化进展情况、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等进行考核评㊣估。年度考核ζ 评估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应按照考核意见在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评审机构组织对企业重新【进行考核。
                  十、资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配套资助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和合作企业对申¤报项目的具体实施,不得用∴于其他与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所申报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劳务费,指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设备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用或租赁费。
                  材料费,指ω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ㄨ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者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会议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差旅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①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交流,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々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
                  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其他,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执行有关的其他费用(如结题验收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人员●劳务费不应超过项目资金的50%;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员劳务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60%。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计不应超过项目资金的30%,此三项费用可在总额内〗调剂使用;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合计不应超过项目资金的5%。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及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对所拨付的资助□资金财务上必须实行单独核々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不得有以下情况: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4.违反规ㄨ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大█量支出不符使用范畴或严重超出支出比例;
                  6.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7.虚假承诺,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严重不足;
                  8.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9.其他违反国■家财政纪律的行为。
                  如发生以上情况,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将终止所有项目扶持,并保留追究企业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一、项目终止
                  第二十五条 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ㄨㄨ,可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
                  1、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离职或发生变更;
                  2、申报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3、申报单位或用人单位自筹经费、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不能落实的;
                  4、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与申报单位、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5、项目进展拖延或滞后,预期难以完成合同约定各〇项任务目标的;
                  6、创业领军人才以转让、抽回出资等方式减持股权(股份),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后,直接持有股权(股份)低于5%。
                  7、企业连续2年或累计3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
                  8、其他应终止合同』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上述终止项→目情形的,申报单位应在得知该情形出现的3个月内,主动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经审核后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种原因⌒ 导致的项目终止,都要由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已拨↓付的资助资金进行经费审核,结余资金退回区财政。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或申报单位在项目申请、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则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企业因同一项目、同一事由同时符合区内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二十八条 满足《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才,从获评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区创业或创新领军人才。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为区创业或创新领军人才的项目,可直接按《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七条享受除创业≡项目资助和成果转化资助以外的其他扶持政策。其中,创业项目资助和成果转化资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本区自㊣主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应在通过区创业或创新人才项目评审后享受创业项目资助和成果转化资助;
                  (2)本区自主培养的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及广州市羊城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按照省、市对应项目无偿资助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项目通过验收后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拨付,同一项目获得上级和区财政资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第二十▂九条  原科技领军人才项目参照本项目管理细则进ㄨ行管理,创业载体支持、融资贷款支持、项目贷款贴息、成长奖励、市场拓展资助可按新∮的扶持标准执行。科技领军人才项目启动资金扶持金额总数不变,拨付方式和资金管理参照创「业领军人才创业项目资助给予拨付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