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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重点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类别:广东省人才政策 2018-04-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用人单位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积极主动地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广东省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智力专项资金”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省重点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并提供资助▅经费。为规范项目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省重点高端外国专家项目。
                  第三条  本项目所称重点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是指省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方控股的股份制企业、非盈Ψ利组织、社团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聘请来粤进行科︽研、产品研发、技术指导等活动的高层次外国专家。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坚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专家国际旅费。指从所聘请外国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或工作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国际机票费用,可一年多次往返。
                  (二)专家工薪。指所聘请外国专家的工卐薪补助(含讲课费、咨询费等)。
                  (三)专家食宿交通费。指所聘请外国专家在粤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或因工作需要出差到外地时发生的机票、火车票或租⌒用车辆等费用。
                  第六条  项目单位陪同人」员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每个∑ 省重点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的资助经费为5-15万元,团队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省重点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申报国家“外专千人”和“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的基♀本条件,未能入选国家项目但属◣我省急需引进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二)我省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承担的聘请外国院士、知名专家、学者的项目。
                  (三)我省企事业单位各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引进的国外高层次人才项目。
                  (四)其他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前景的引进国外高端人才项目。
                  第九条  申报资助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省外国专家局每年年初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年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单位出具的申报函;
                   2.广东省重点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申报表,并附上专家相关证明材料(护照、学历证明、任职证明、学术、专利证书等)。
                各地市申报的项目,由市人ぷ社部门统一上报省外国专家局,省直、中直驻穗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报送省外国专家局。
                  (二)省外国专家局对上报项目组织∩评审,并研究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按省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经费使用单位应加强经费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批准项目的使用范围以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财务规章制度。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经费使用单位规范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及时向省外国专家局、所属地市人社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送材料包ξ括:
                   1.项目单位出具的报告函;
                   2.广东省重点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执行情况表,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如因特殊原因当年无法执行完成年度项目计划,须及时向省『外国专家局报告,经批准后,可将专项经费结转至下年度同一项目继续使用。对不能按时保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或项目管理混乱的项目单位,省外国专家局将取消其下》一年度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