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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类别:国家人才政策 2018-04-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金融人才。

                第三条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中央企业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 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资委、人民银行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才目录和年ω 度引才计划;

                (二)国资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专家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 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事业平台、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二)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报国资委、人民银行。

                第八条 牵头组织↓单位分别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抓紧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特殊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

                第四章 事业∑ 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安排其担任企业和金融ζ机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承担重点研发♀项目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Ψ才工作机制,在研发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企业可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引进能够突破国家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难题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