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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

                类别:国家人才政策 2018-04-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为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引进和支№持500名左右高层次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遴选重点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协调落实对其前期≡创业的资金支持,提供有关创业服务,配合专项办评选优秀创业人才。

                第五条 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本地区的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组织对重点创业人才进行初选,协调落实相应配套支持。

                第六条 各园区是引进和支持人才创业的主体,具体实施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组织推荐重点创业人才,并为他们提供创业服务和重点扶持。

                第三章 引进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重点引进人才一般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三)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

                第八条 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培育新兴产业需要,制定实施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对重点创业人才,经组织专家ζ评估后,将人才引进申报书同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九条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ω 障部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人选及其团队的创业能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预期产业规模和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重点创业人才建议名单,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各园区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办批复,在20个工作日内协助重点引进人才完成回国(来华)创业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过1-3年的培育和观察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推荐,中组□ 部会同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予以表彰。

                第四章 政策支持与配套◆保障

                第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创业人才给予以下配套支持:

                (一)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

                (二)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

                (三)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四)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三条 对获得表彰的创业人才,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