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7月,根据《中华民国与各外国旧约已废新约未订前适用之临时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在华外人应受中国法律之支配及中国法院之管辖”[63]。
1931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了《管辖在华外国人条例》,第一条讲明“本条例所称外国人专指民国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之外国人民”,而第二条就规定“外国人应受中国各级司法法院之管辖”[64],进一步明确了要收回外国在华的领事裁判权。
最迟至1931年,中国已单方面宣布收回各国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但受旧条约仍在有效期或旧约到期新约未订的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包括英、美在内的许多国家仍享有领事裁判权。一方面,列强不愿意放弃自己的特权;另一方面,中国的现代司法制度还在建设中,不能在法理上使外国人信服,在实际操作中也没能很好地交接、处理涉及外国人的民刑案件。这就导致了对于在京欧美居民的犯罪处理,很多时候仍按照享有领事裁判权的程序进行。比如,1931年6月26日,法国人上尉队长阿嘎斯填在东四南大街驾驶汽车碰伤中国人徐成贵,又在报房胡同东口将拉车人赵华碰伤、将黎君芳的人力车撞坏。10月2日,北平市公安局写信给法国使馆,请法国使馆查实此事并转令阿嘎斯填如数赔偿医药、人力车修理等费用。11月10日,再次去函法国使馆催促办理。11月14日,法使馆函复北平市公安局,“本使馆业已切实调查”,认同的是阿嘎斯填的说法,“此次肇事之端起自徐某,原不应由余负责,但因另二车夫皆系苦人,故仍愿予以补助医药费,以示体恤”[65]。